點擊查看文件:廣東省水域治安管理辦法
22日,廣東省人民政府公布《廣東省水域治安管理辦法》(以下簡稱《辦法》),聚焦水域治安防范、船舶和人員的治安管理、水域案件事件的處置等六個方面提出二十四條規定,對廣東省行政區域內的海(島嶼)岸線以內水域及其沿岸范圍,沿海港岙口、碼頭、灘涂等區域的治安管理工作以及從事與水域相關生產、經營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的內部治安保衛工作作出部署安排?!掇k法》自6月1日起施行。
在水域治安防范方面,提出水域游覽、游樂場所應當分開設置出入口并保持暢通,配備必要的應急廣播、應急照明裝置;配備必要的水上救生人員和設施設備;設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標志和防護設施,在醒目位置張貼安全須知等。按照有關規定納入水路旅客運輸實名制管理范圍的,水路旅客運輸業務經營者應當實施實名售票和實名查驗,對身份不明或者拒絕身份查驗的旅客不得提供服務。
在船舶和人員的治安管理方面,《辦法》提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與交通運輸、農業農村、海洋綜合執法、海事、邊檢等部門或者機構建立船舶和相關人員信息共享機制。船舶所有人、光船承租人或者船舶經營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為船舶標識船名、船籍港等信息,配備船載自動識別系統并保持設備處于正常工作狀態,如實報告船舶進出港信息。
在水域案件事件的處置方面,《辦法》提出船舶有被盜、被搶或者被用作違法犯罪工具嫌疑的;船上正在發生涉嫌違法犯罪行為的;船上發生案件需要勘驗檢查,或者船上物品有可能是贓物或者其他非法財物等情況之一的,公安機關可以對船舶及隨船人員依法實施檢查。